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徐州市贾汪区**院工作人员,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贾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2月3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侦查,同日将该案指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2020年4月28日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石某某、张某某联系时任徐州市贾汪区**院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王某某请求予以关照。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石某某、张某某(均系江苏省沛县人)与王某某、赵某某(均系徐州市泉山区人)、陆某某(系江苏省邳州市人)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属于徐州市贾汪区**院管辖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主动出谋划策,提出添加曹某某(徐州市贾汪区人,实际住所地为徐州市云龙区)作为虚假债权人,并以曹某某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掩盖管辖问题。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石某某、张某某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与石某某、张某某共谋,添加曹某某作为虚假债权人,并由被告人王某某在借条上亲手添加曹某某姓名,以曹某某、张某某的名义起诉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43000元。
2.2017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与石某某、张某某共谋,添加曹某某作为虚假债权人,以曹某某的名义起诉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3.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共谋,添加曹某某作为虚假债权人,以曹某某的名义起诉陆某某。陆某某支付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单位门前收受石某某和张某某所送感谢费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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