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县**镇**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1月2日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10,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人民法院**庭长的职务便利,作为审判长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等3人借贷纠纷的(**)**民初字第**号案件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何某某借款并收受何某某的财物以及接受何某某吃请。为徇私情、私利,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被告李某某的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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