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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7年11月15日被隆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多次到市、赴省、进京上访。2020年4月14日经县级听证,认为王某某诉求无理,但是王某某仍然越级上访,被害人翟某某作为王某某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因稳控不力被给予党纪处分。2020年7月,翟某某多次劝说王某某不要再上访时,王某某流露出如果能得到补偿就不再上访,否则继续组织人员上访的意思。翟某某因年岁已大,担心再次被问责不能正常退休,遂答应个人给付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但是王某某坚持索要5万元才肯不再上访。翟某某迫于如果王某某继续上访其将被问责的压力,于2020年7月23日在村委会给付王某某3万元现金,并承诺年底前再给付2万元,二人签订了王某某收到钱后不再上访的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问责情况报告、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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