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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发现其妻郭某某与别人微信聊天的裸照和视频。后被告人王某某得知系郭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的微信聊天时发送的。被告人王某某遂通过打电话威胁等方式,多次跟被害人刘某乙索要钱财。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刘某乙在刘某甲的陪同下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找到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王某某1万元钱。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多次通过打电话语言威胁等方式,跟被害人刘某乙再索要2万元现金。2018年12月14日凌晨,郭某某(已行政处罚)到诸城市**镇**村,将被害人刘某乙家卷帘门、卷帘窗以及二楼窗户玻璃砸坏。被害人刘某乙因此事电话质问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继续跟被害人刘某乙索要2万元钱。被害人刘某乙被迫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2.证人刘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部分犯罪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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