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邻鲜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门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丰泰中心一层多点便利店内,以被害人许某某的孩子在该店拿东西没付钱为由,以报警相威胁当场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店因同类事由,以报警相威胁,欲向另一孩子母亲董刚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自行报警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助理检察员: 陈雅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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