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通过社交软件“陌陌”相识,后二人相约外出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微型摄像机,后在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时将性爱过程偷偷录下。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债务缠身,遂产生使用性爱视频向罗某某索要钱财的想法。后王某某将性爱视频截图打印后邮寄给罗某某,并提出由罗某某支付150000元人民币“购买”该视频原件。5月17日,二人相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富安百货星巴克咖啡店当面交易。期间,罗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派出所报案,随后在银行提取人民币现金130000元。同日18时许,二人在民警的监控下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手上的一个蓝色手提袋中提取到130000元赃款。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了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微型摄像机。案发后13000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摄像机、内存卡等物证;
2.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全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证、提取笔录、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人民币现金1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7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在案手机、摄像头、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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