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8********,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某在玩网络手游“******”时认识,发展到视频裸聊。2020年4月23日晚19时24分,两人进行网络裸聊时,被告人王某某偷录6分28秒的裸聊视频,2020年4月25日晚23时16分,被告人王某某将录制的视频截取了30秒通过微信发给了谢某某,谢某某见到视频后非常惊讶,害怕视频外传,提出要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删除,被告人王某某提出至少要1万元才肯删除,当谢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王某某6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又提出要2万元才肯删除此视频,如果不给钱,就将视频通过5G网络群发的形式传到湖南益阳地区,走新闻头条,还要将视频邮寄到谢某某上班的地方等进行威胁,谢某某出于逼迫,通过微信多次转给被告人王某某共计13288.2元,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用于打赏**直播主播及个人开销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13时许在天津市东丽区**街****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视频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应予追缴或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