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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址**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洪山区**路**国际**栋**单元**层**室,以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套路贷”放贷活动。同年3月19日,被害人曾某某因需现款到该公司借款,在武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哄骗下填写了2万元借条,并被业务员索要了500元的香烟,实际放款到手人民币5500元。至5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等人到被害人曾某某家中,以被害人“逾期”为由向曾某某索要利息和下户费共计2500元,曾某某迫于压力于次日向该公司支付人民币1300元。当月30日,周某某派人将曾某某带至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该公司责骂、殴打被害人曾某某,并逼迫曾某某及其赶至的父亲曾德旺还款人民币2万元。次日,曾德旺支付人民币2万元清偿了该非法债务,该团伙共敲诈勒索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58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借款申请表、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借款照片等贷款资料、企业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叶某某、吴某某、余某某、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正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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