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傅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傅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王某某偷拍了一张傅某某在宾馆房间的裸照。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告诉被害人傅某某其看病需要四五千元,当日傅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000元转给王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与被害人傅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阴道感染细菌需要高额医药费以及傅某某欺骗其感情、事先承诺给其买轿车等为由,以多次通过微信向傅某某发送傅某某裸照(在裸照背后写有傅某某姓名以及联系号码)并称将裸照散布出去以及将其本人到傅某某所经营的建材店和傅某某妻子所经营的美容店的内容拍成视频发送给傅某某等手段威胁傅某某向其要钱。被害人傅某某因害怕自己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曝光,遂多次与王某某协商解决,最后王某某提出傅某某给其人民币八万元将事情一次性解决,傅某某表示同意。
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傅某某刚约被告人王某某到临海市江南街道民泰银行取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到民泰银行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检验报告单、处方单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灵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25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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