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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居住在怀安县西沙城乡**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孟某某(已判决)给王某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采砂船和工人到冯某某(已判决)、孟某某的河内采砂,于是王某通过好友侯某某联系到徐某甲、徐某乙等7名江苏工人和采砂船来到了冯某某的河内进行采砂作业。开工50余天后,因冯某某、孟某某没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采砂工人担心被骗,于2017年5月17号早上弃船不辞而别,冯某某遂纠集李某某(已判决)、李某(在逃)、王某某等人对王某进行恐吓殴打,令其赔偿因采砂工人离开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6万元,并逼迫其签了一张36万元的欠条、限期付清,采沙船归王某所有。于是王某、侯某某被王某某(已判决)、李某等人押着前往崇礼、张北筹集资金后,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付给了孟某某等人36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将采沙船变卖了5.69万元,被敲诈勒索的实际数额为30.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怀安县法院(2019)冀0728刑初1号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罪犯冯某某、李某某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法院

检察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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