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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路**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4月28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l1月3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至被害人陈某某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的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内,以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其欠李某某的股金50万元,持续约10个小时。次日,被害人陈某某被迫给予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付款申请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阎某某、牟某某、杨某某、晁某某、江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新艳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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