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齐齐哈尔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10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望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望某某公安局接到绥化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办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线索督办单,督办被告人王某某以时任**镇**村村长张某甲所承包树地没有种地为由敲诈张某甲十万元。经查,2017年年末的时候,王某某从齐齐哈尔回来后发现其和张某乙、蔡某某承包**村南林场的树地里的杨树林被盗了,之后他怀疑是开板场的张某甲所偷,王某某报案后经森林派出所查证也未证实是张某甲所为。2018年1月份张某甲被选为**村村长,2018年2月份的时候王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朝其要三十万元钱,否则他就告张某甲承包**村至**村道东和道西树地没有种树的事,因其要的太多,张某甲便没有同意,之后王某某便到公安局举报张某甲承包的树地没有种树等事情,报案后王某某还多次找张某甲要钱,否则就继续告张某甲,因张某甲刚当上村长,怕被王某某告下来,张某甲在张某乙和蔡某某的调和下被迫同意给王某某十万元钱,并且王某某还答应拿到钱后到公安局撤案,因当时张某甲没有钱,便没有当时给王某某拿钱,在张某甲筹钱时,王某某给张某甲打电话称在公安局门口,要不给钱就继续告他,给钱就撤案,这样张某甲被迫答应给王某某拿钱,并让他上张某乙家等着,之后张某甲在张某乙家小卖店。在张某乙、蔡某某、石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见证下被迫给王某某拿了十万元钱,王某某拿到钱的第二天便回齐齐哈尔种地去了,过了两天,张某甲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关于王某某杨树被盗伐案件情况说明、判决书等;
2.证人于某某、石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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