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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与被害人龙某某结识后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期间,王某某在与龙某某微信视频聊天时将龙某某的不雅照片截屏保存到自己的手机内。2020年10月份,王某某因无钱归还网贷要求龙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被拒绝,王某某遂以向龙某某家人和所在单位公开二人的婚外情关系以及将龙某某的不雅照片邮寄到单位进行要挟、恐吓,要求龙某某给其人民币3.5万元。2020年10月底,王某某将一空快递盒寄往龙某某所在单位,并向龙某某声称该快递内有两人之前的不雅照片,并通过微信将两人之间的不雅照片发送给龙某某进行威胁。2020年11月5日,龙某某因不堪威胁被迫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7557.12元。王某某获款后以钱不够为由继续威胁龙某某,要求必须再向其转账27000元人民币,龙某某便邀约王某某当面谈判解决。2020年11月8日15时许,王某某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杏记甜品”店内与龙某某谈判时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系部分犯罪未遂,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4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851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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