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省南通市**技工学校学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受余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伙同余某某等人以介绍嫖娼为由诱骗丁某某至张家港市**镇**旅店**房间内,后由余某某等人负责谈判,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看住丁某某,以告发丁某某嫖娼为要挟,敲诈丁某某得款人民币2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单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旅店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