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畔山酒店B213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告人王某某乘机偷拍被害人文某某的裸照与视频,并以此相威胁,向被害人文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因被害人文某某朋友董某某赶到现场而未得逞,后被告人王某某被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缴获的手机等物证,手机照片、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董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建国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8张;
3.缴获的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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