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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赌债,在本市白某某**镇**街**横**号**房的租住处内,强行将刘某甲的手机卡2张安装在自己手机上,登陆刘某甲的微信号,通过微信向刘某甲母亲何某某发送刘某甲的私密照片,以刘某甲的名誉及人身安全为要挟,向刘某甲父母索要人民币1万元。次日9时许,刘某甲父母向刘某甲微信转账1万元,王某某随即将该1万元转至其本人微信账户后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SIM卡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零钱明细、户籍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手机2台,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手机SIM卡2张,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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