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路**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黄鹏声称其持有广东**有限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利用黑作坊生产防护服的视频资料,通过发微信给该公司营运总裁助理彭某某,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封口费。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辨认材料;5.被害人提供的微信截图等书证;5.搜查及扣押材料;6.勘验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视听资料: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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