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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马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迟某某强行与**养殖场工人女子王某丙发生性关系一事相威胁,向迟某某索要10000元,后王某甲私自截留5000元据为己有,剩余5000元由马某某转交王某丙的丈夫宋某某。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且已将据为己有的5000元钱退还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收到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金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恫吓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检察官助理:杨杨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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