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物业保安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脸部被抓伤。被告人王某某以此为借口,通过向被害人赵某某(**小区物业负责人)约架、在被害人承包物业的小区拉横幅、言语威胁被害人家人安全等方式,向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0元作为赔偿,后被害人赵某某分两次给付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49500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门诊病历;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凌某某、戴某某、王某甲、姚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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