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和运输赃物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07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喂养在泼机镇坪天村自家楼上的一只乌龟被为村民装修房屋的工人汪某甲等人偷走,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后,与包工头吴某 某商谈补偿事宜,王某某以其找乌龟导致其自身没有上班、其带的工人没有上班造成损失为由,如果不赔偿好就要报警等手段敲诈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现金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某甲、汪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有一次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