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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00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因涉嫌敲诈勒索,2020年5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2020年5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院批准2020年6月8日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不同意与被害人李某某分手,谎称自己怀孕流产,向被害人李某某所在部队值班室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李某某怕自己进士官受到影响,被迫给王某某人民币12,000.00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游戏结识了两个玩家巴某某和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做代购的,可以帮他们从香港带货,骗取被害人巴某某人民币1,700.00元,高某某人民币7,520.00元。

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帮周某某从香港购买眼镜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

2.​ 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巴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2,000.00元,诈骗3名被害人人民币9,6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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