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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楼乡**村**小区**号,现居住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街道**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9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因工作关系认识被害人宁阳县******赵某乙(女,44岁)后,二人经常电话、微信联系,2018年1月份赵某乙提出与王某甲不再联系,王某甲便以不联系就得给钱,否则就给别人说赵某乙欠钱为由,向赵某乙索要8000元。

2、2018年10月,被害人赵某乙再次提出与被告人王某甲断绝关系,被告人王某甲威胁赵某乙,如要断绝关系赵某乙就得给王某甲10万块钱,并要求赵某乙与其丈夫王某乙离婚、向王某乙索要50万现金及房产一套。同时王某甲以将赵某乙不雅照、视频发给其他人相要挟,将赵某乙不雅照多次发给赵某乙的丈夫王某乙。后赵某乙不堪忍受喝药自杀(未遂)。

二、诈骗罪

1、2018年3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被害人赵某乙调动工作为由,向被害人赵某乙发送虚假的工作调令,并从中骗取赵某乙7000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被害人赵某乙在泰安租房子买空调为由,骗取赵某乙12899元。

2018年11月1日16时许,宁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泰安市泰山区**庄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范某某、王某丙、赵某甲、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手机录音;7、勘验检查笔录:宁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同时造成被害人自杀未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志广

高磊

2019年4月23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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