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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社区****号,现住当涂县****小区****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9日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2日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冯小妹,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应他人邀约,携友人前往当涂县**镇**路**KTV。在到达该KTV对面**大酒店门口时,因有民警处警,为逃避盘查,王某某明知该处周围停有其他车辆并站有民警和行人,突然驾驶停在旁边的皖E3****号黑色别克轿车加速倒车,撞到其后方停放的皖E1****号警车右侧,其车前方民警遂令其停车,其不予理睬,并继续加速倒车,再次顶撞到皖E1****号警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皖E1****号警车车辆毁损价格为人民币14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何某某代为赔偿被损坏车辆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损坏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玉月

检察官助理:陈伟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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