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为高密市**镇**庄**村**号,现住址为高密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前妻张某某因女儿抚养费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10月12日、25日,王某某分别在高密市**街**宿舍、高密市明基凤凰城,两次利用水果刀划伤张某某的斯柯达轿车。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9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