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5年3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5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号被害人刘某甲家找证人刘某乙,被告人王某某砸被害人刘某甲家的门,被害人刘某甲未给其开门,并与其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在楼道内找到一根木棒,到楼下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鞍山市铁西区**路**栋楼下的灰色尼桑轿车多处砸坏,又驾驶自己的灰色面包车对被害人刘某甲车辆故意撞击,被被害人刘某甲当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随后逃离现场。

2015年3月10日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车辆被砸坏的损失价格总计为人民币8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一份、被毁坏车辆照片一组、情况说明一份、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5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