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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妻子杨某某在本市竟陵办事处楚天世纪城工地1标段工作时遭遇车祸去世一事,邀约多名亲戚前往该工地1标段欲讨要说法,一行人未找到相关负责人遂捡拾工地上的钢管等工具将该工地1标项目部的工棚、仪器等物品砸损。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的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4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2020年1月7日向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王某乙、倪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号,联系方式1872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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