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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路**建筑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承包了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安置房电白工地A7、A8栋的扇灰工程,但却与工地的发包方就工程结算发生劳资纠纷。2018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安置房电白工地,得知该工地A7栋及A8栋另有工人在扇灰就心生不忿。被告人王某某去到A8栋5楼持一根钢管故意锉烂套间内的墙面、墙角,又去到A7栋的12楼,将存放在该处的41桶油漆任意倾倒,造成楼梯、阳台、外墙等多处位置造成污迹。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被倾倒的41桶油漆价值共人民币5330元,被油漆污损的墙面、瓷砖、扶手等的修复价以及被损毁的墙面墙角修复价共人民币11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铁棍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修复清理工程清单、现场照片、委托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吴某某、贾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8.​ 审讯视频、指认现场视频、抓捕视频等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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