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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田某甲本为楼上楼下邻居,二人因楼上噪音动静大产生矛盾。为泄私愤,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持镢头、镰刀、砖头先后十次毁损田某甲家在**街道**村种植的小麦苗;因误将马某甲的麦田认作田某甲的麦田,以同样方式先后十四次毁损马某甲在**街道**村种植的小麦苗、玉米苗,先后三次毁坏马某甲在麦田机井房上安装的摄像头。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2500余元。

2020年3月10日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宁家埠派出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带至刑事执法办案中心,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日、2日,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马某甲、田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小麦被破坏照片、谅解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害人陈述:马某甲、马某乙、田某甲、田某乙、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章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157531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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