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培训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4月至6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带领施工人员将被害人王某乙的房屋拆毁后改建,并在此居住。经鉴定,王某乙的原房屋损失价值人民币48187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出售收款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侯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怡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1107****;保证人齐某某,联系方式:138102891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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