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大货车欲从周固寨村经过时,遭到李某甲、李某乙的阻拦,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驾车返回。后王某某将所驾大货车放至309国道附近一加油站,并联系其妻子,由其妻子开车接其回家。回家途经广平县南韩镇周固寨村大队部时,王某某见到李某甲在大队部对过停放的冀D**黑色帕萨特轿车,遂下车欲与李某甲交涉其大货车被李某甲阻拦之事宜。因李某甲拒绝下车,王某某故意驾驶其白色英伦牌越野车多次撞击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经邯郸市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的白色英伦轿车与李某甲的黑色帕萨特轿车碰撞次数为三次。经评估李某甲帕萨特轿车被损毁价格为25597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广平县南韩村派出所说明情况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维修报价单、接受证据清单、到案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苏某甲、赵某某、韩某某、苏某乙、尚某甲、尚某乙、侯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车辆被损毁照片、手机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生活矛盾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55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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