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园**小区。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身患*病未执行);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日补查*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砖头将位于辽阳市太子河振兴路16号的辽阳市太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玻璃毁坏,砸坏五块塑钢窗户玻璃;2018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砖头将太子河城管局的三块塑钢窗户玻璃、两块白钢框玻璃和一块大理石的窗台板毁坏;2018年11月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砖头将太子河城管局的四块塑钢窗户玻璃、两块白钢框玻璃、一个门框报表毁坏,同时将太子河城管局的两块地砖和四十二盆串红花毁坏。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次毁坏的财物总价值共计53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辽阳市看守所通知书、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某某某 、钱某某 、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1)辽市价认刑字(2018)203号 、(2)辽市价认刑字(2018)210号;
6.现场辨认笔录一份;
7、视听资料一张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的名单、量刑意见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一个现场视频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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