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2日因故意伤害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9时30分许,在老板王某的安排下,前去莱阳市吕格庄镇天堂路牛白口村村北附近处理王某司机鲁某某驾驶的自卸车被张某某驾驶的奔驰车别停一事。被告人王某某赶到后与张某某发生争执,鲁某某趁机驾车驶离,后被张某某再次驾车追上将其别停,被告人王某某赶到后又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因张某某拒不让路,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轿车撞向张某某的鲁******黑色奔驰轿车的左侧两车门处,致使张某某的车门被撞坏。经鉴定,被毁汽车的损失价值为82610.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君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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