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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97********,中专文化。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3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女友范某某被其租住济南槐荫区卢浮公馆小区东门门禁夹到腿部,找小区物业处理未果。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物业打电话处理未果,2019年8月30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木棍、U型锁与其女友到小区物业监控室,要求值班保安李某某解决问题,并用木棍捅李某某头部、胸部,用膝盖顶其小腹。后王某某抓着小区东门人行道门禁多次在墙上撞击,致该门禁损坏。物业公司为此维修花费16130元。经鉴定,被损坏的门禁电机及控制器价值7624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9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照片、绿地卢浮公馆小区东门门禁人行道阐大修施工报告单、绿地卢浮公馆小区东门门禁人行道阐大修施工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2021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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