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小汽车行驶至临泉县**小区西门欲外出,因停车费与该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王某某驾车将西门道闸撞毁。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毁的道闸价格为人民币9484元。
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4月5日征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已征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园园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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