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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5********,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公司**,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期间,黑龙江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哈尔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承建由**公司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绿海华庭小区建设工程。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公司**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执行产生纠纷,2014年10月16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公司未能按照承诺约定进行施工,且已实际退出施工工地,被判败诉。**公司另行委托黑龙江**公司进行收尾工作。绿海华庭小区11号楼、15号楼、31号楼、32号楼已于2015年1月19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015年4月25日,王某某为泄私愤,指使其外甥马某某及吴某某、秦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准备电焊机、发动机、手电钻等作案工具,并让秦某某再找一名电焊工人,秦某某找来尹某某(另案处理。次日5时许,马某某、吴某某、秦某某、尹某某携带上述准备的作案工具到哈尔滨市香坊区绿海华庭小区,由另一施工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带领,马某某等人将该小区11号楼、15号楼、31号楼、32号楼共计12个单元电子门(丽达牌)焊死,用射钉枪将电子防盗门门锁封堵。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更换单元电子防盗门单价为人民币1,455元/个,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7,460元。

2015年5月4日14时许,王某某再次指使马某某携带手电钻、钉子等作案工具哈尔滨市香坊区绿海华庭小区15号楼,由刘某某负责在楼外望风,马某某及其带领的林某某,二人用上述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该栋楼住户防盗门锁56套锁眼封死,致使其无法使用。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建设工程不拖欠工程款证明、协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 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徐某某、钱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人马某某、吴某某、秦某某、尹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不予受理电子防盗门损失重新价格鉴定委托申请的通知;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制作陈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他人故意毁坏其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强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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