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我院于2020年3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云******号红色电动车停放在开远市幸福大草坪施工跑道附近,工人施工期间喷红漆时洒到其电动车。因与施工方索要赔偿未果,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报复施工方让其过不了政府验收,故意往塑胶跑道上泼油漆破坏跑道路面约1244平方米。经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污损的开远市幸福大草坪彩色塑胶跑道1244平方米的恢复费用价格认定为13165.18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98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