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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福柳村王光显家,因债务与贺某某发生纠纷,继而撕打,王某某持板凳、剪刀将贺某某停放在王光显家门前,薛某某所有的陕E****C华晨中华小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破,四轮轮胎扎破,前引擎盖等部位划伤、被砸变形。经鉴定:陕E****C小轿车被损坏部位鉴定价值为5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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