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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在朝阳县南双庙镇东杖子村光伏发电施工现场,被害人吴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因施工问题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王某甲被打后纠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三人(该三人另案处理)一同在山下道口准备拦截吴某某,因吴某某害怕被打,遂驾车冲过拦截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见无法逼停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就打砸吴某某驾驶的奥迪Q5轿车。2020年5月8日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驾驶的辽N****5号车辆被毁坏价值人民币4100元。

2020年5月11日,经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王某甲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关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戊、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20]0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泄私愤,纠集三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荀  冰

检察官助理:陈立刚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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