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20号
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住黑龙江省依兰县**社区**区**委**栋**号。2019年10月31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月15日、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7月份给被害人胡某某(男,30岁)开挖掘机, 9月28日王某某辞职,因胡某某当时没有将保证金返还给王某某,王某某想到往挖掘机液压系统灌白糖的方式毁坏挖掘机,18时许王携带购买的白糖到方某某二龙汽车救援维修中心门外挖掘机停放地点,将白糖倒入液压油箱后离开,次日胡某某指派工人正常操作该挖掘机,白糖在液压系统内循环致挖掘机损坏。经黑龙江省方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挖掘机液压系统损失价格为146,037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依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收款截图、哈尔滨力好公司报价单、告知函;
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方某某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黑龙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7.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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