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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大石桥市**小区内,用螺丝刀将杜某某停放于此的辽B****2号宝马轿车划坏。损失价值人民币7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书证;4.物证照片;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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