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证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罗庄区沂堂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4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兰陵县“九号公馆”KTV888号房间内娱乐时,挥拳将房间内的液晶电视砸坏,经鉴定,涉案长虹电视损失价值为5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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