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1627,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7月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菜刀到农安县**乡**村****屯*组宋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因女儿于某某与女婿宋某乙(宋某甲哥哥)欲离婚而产生不满,遂产生杀人故意,便持菜刀照宋某甲头面部猛砍三刀,意图杀死宋某甲,因宋某甲及时跑出室内而未得逞。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甲头部面部瘢痕评定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癔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菜刀一把;
(二)书证;
(三)证人周某甲、南某某、宋某乙、周某乙、李某甲、于某甲、于某乙、李某乙、武某某、陈某某证言;
(四)被害人宋某甲陈述;
(五)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八)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鑫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菜刀一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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