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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延检二部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住陕西省子长市**镇**。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子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因患脑梗在延安**医院住院治疗,由王某某一直照顾,在此期间王某某觉得特别辛苦,又因自己不能生育,产生与妻子做试管婴儿的想法,但需要高额费用,就想到用自己的车购买高额车险,制造交通事故获得高额赔偿金的想法。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出院,二人回到子长,王某某便开始自己的计划。将自己的白色东风小康面包车以自己名义购买了高额车辆保险,又将车过户到妻子名下。后一直寻找合适机会将母亲李某某打死后制造交通事故。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到李某乙接李某某称带其去办理低保和残疾证。当日中午回到县城后带李某某来到其三姨李某丙家,下午带李某某去马家砭村办理低保未成,当晚住在李某丙家。6月3日凌晨,王某某带李某某离开,驾车到子长市杨某某则镇王家坪村,在村中路边的石堆里捡了块石头放在车上,后行至无人处,从驾驶座位置翻到车后座位处,将李某某所坐的副驾驶座位背靠放倒,拿起之前所捡石块,在李某某头部猛砸数下,后下车将石块掩埋,并将手上血洗去。然后驾车行驶至205省道吴家寨子附近时将车开进路边水渠。后过路群众报警。

经鉴定检验:李某某系在服食阿普唑仑安眠药后被他人用山石多次砸击头部致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战兵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光盘6张。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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