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麻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麻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9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微信邀约罗某某(系被害人赵某某妻子)约会,后王某某驾驶租来的贵H****3五菱宏光面包车到麻江县坝芒乡瓮城村蔬菜基地与赴约的罗某某相会,并在贵H****3五菱宏光面包车上发生性关系,后罗某某独自走路回其母亲家。到家之后,因被害人赵某某怀疑而追问罗某某去哪里来,罗某某没有回答去处,只是讲去外面来,赵某某产生怀疑之后就骑摩托车往蔬菜基地走,罗某某通过微信发信息给王某某,告知赵某某生气了,王某某害怕被赵某某发现,没敢开车灯,顺机耕道驾车往瓮城方向走,行驶了六七十米后通过后视镜发现车后有一辆摩托车跟着,怀疑是赵某某,才打开车灯加速往瓮城方向逃跑。当车行至瓮城新修桥位置时,发现修桥路被堵走不通,拐走河边水泥路行驶几米后又被垮塌的凉亭柱子拦住去路,无奈之下停车熄火下车。赵某某见王某某下车后,将摩托车停放在面包车后面,上来就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然后打电话给罗某某叫其过来,罗某某拒绝之后,赵某某便从地上捡石头砸在王某某头部及王某某所驾驶的面包车上,造成面包车挡风玻璃碎裂。王某某上前阻拦,二人发生争吵,之后赵某某又捡石头敲在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就将赵某某推倒在水泥路旁的泥土地面上,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向赵某某的头部,砸了几下之后王某某放开赵某某,坐在水泥路边上。赵某某站起来后又拿石头来砸王某某头部,王某某又把赵某某按在水泥路上,从旁边路上捡石头来砸赵某某头部。见赵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王某某打开面包车后门,把赵某某抱上面包车,抱坐在面包车第二排座位,王某某看到水泥路上有很多血,因害怕赵某某死亡被人发现打架的地方有血迹,就从旁边的田里面抓得泥土来掩盖血迹,后驾车离开现场。
当车行驶到瓮城老桥头约10米处,王某某发现赵某某情况不对,哼声不正常,就停车查看。因怀疑赵某某快要死了,又看到租来的车也被赵某某砸坏,就产生了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的想法,王某某把赵某某搬到副驾驶座位,然后打电话给罗某某,跟罗某某讲他想要伪造交通事故,叫罗某某打医院的电话喊医生过来救援。打完电话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驶上309省道,往坝芒方向行驶了200米左右后,故意驾驶面包车撞向公路右侧边坡,造成面包车侧翻。后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在车辆侧翻后受伤,赵某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对赵某某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赵某某系呕吐物反流气管堵塞主支流气管窒息死亡。王某某头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梁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江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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