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凤冈县天桥镇漆坪村漆坪组的杨某甲(绰号:杨某乙),两人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后边开始交往,后双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年5月份左右,杨某甲又把王某某介绍给了石某某,王某某认识石某某后曾两次从家中来凤冈县龙泉镇石某某家中留宿并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王某某因琐事与丈夫宋某甲发生争执,宋某甲将王某某的两部手机用斧头砸烂后丢掉。王某某想着平时宋某甲对她一直都不好,不拿钱给她用,便想到放农药到宋某甲的酒壶中毒死宋某甲。随后,王某某在家中烤火房内的板壁上找来一包用剩的“草甘膦”农药,将其投进了宋某甲的酒壶中。当日19时许,宋某甲在屋外钉猪圈后回到家中准备喝点酒,拿起来酒壶发现白酒的颜色变黄了,便质问王某某是否在酒中投了毒,王某某否认此事。宋某甲便拨打其弟弟宋某乙的电话告知此事,宋某乙遂向凤冈县公安局天桥派出所报警,王某某发现宋某甲在打电话后便逃离现场。次日王某某在天桥客运站外被抓获。
2019年10月11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投放农药“草甘膦”的白酒中检出“草甘膦”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杨某甲、石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投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向自己丈夫宋某甲的酒壶中投毒,后被宋某甲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军
检察官助理:欧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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