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南**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于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贷款买车事宜,感觉自己被定州市的贾某某等人欺骗便意欲报复杀人。当贾某某、孙某某开车将其带至定州市********头处,孙某某持甩棍威胁被告人王某某、并向其索要贷款买车的垫付款时,被告人王某某持提前藏在雨伞内的水果刀刺击贾某某头枕部、腰部等部位;后贾某某跳车逃跑,被告人王某某持刀追至奥普利发公司院内而杀人未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孙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