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乡**村**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8日交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与其母亲齐丰廷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齐丰廷拖拽到家中大门口处,将汽油泼洒到自己和齐丰廷身上后,用打火机点燃,导致自己和齐丰廷分别烧伤,后齐丰廷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10日死亡。经鉴定,齐丰廷因全身大面积烧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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