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4月23日被四平市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于同年4月24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同年6月17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四平市铁东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铁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报送。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居住屋门口楼道走廊,因琐事口角与楼上居民王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甲持尖刀将王某某扎死。
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胸腹部外伤致心脏破裂、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系他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绿色打火机、一双白色拖鞋;2.书证:发破案经过、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电话受理登记单、通话记录、住院病志、情况说明等;3.证人陈某某、王某丙、某某甲、秦某某、某某乙、王某丁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鉴定书;6.现场勘验卷宗: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第一现场概貌图、尸体现场照片、凶器现场照片、滴落血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王某甲报警光盘、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持刀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梅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款物存放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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