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镇**村**组,暂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一超市内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到西安邮电大学长安校区找前女友仵某某处理感情纠葛一事。后王某某将仵某某、沈某某(男,23岁,西安市户县人,仵某某现男友)先后约至西安邮电大学长安校区基础教学楼后西南方向的小土坡,期间仵某某离开。沈某某与王某某谈了一会,准备骑停放在该校动力机房门前的摩托车离开,王某某提出要乘坐该车找仵某某道别,沈某某同意,王某某坐上摩托车后座,从沈某某背后用一只胳膊夹住沈某某的脖子,一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沈某某的脖子上划了一刀,沈某某发觉后跳下摩托车,王某某追上去在沈泽某某的颈部左侧又划了一刀,沈某某逃跑,王某某在追赶过程中又在沈某某的脖子上划了两刀,后沈某某跑到人多处,被告人王某某放弃追赶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示意图及照片;6、提取笔录;7、法医鉴定结论;8、破案、抓获经过;9、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两张
4、作案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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