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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白塔子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城县留各庄镇马某某厂子打工,2020年1月17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欲回老家过年,马某某开车将其送至大城县臧屯高速路口,并预约出租车将其送至天津市长途汽车站,当出租车司机吴某某到达臧屯高速路口后,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改锥无故对马某某、吴某某捅刺,将马某某衣服捅破。

2故意杀人罪

2020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无故捅刺吴某某被大城县公安局臧屯派出所民警带至该所办公室进行调查,王某某因而心生怨恨,遂持刀捅扎该所辅警臧某某胸背部,造成臧某某创伤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肺破裂等损伤。经鉴定,臧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臧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苏某某、吕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视频监控录像;

5.​ 鉴定结论及照片;

6.​ 现场勘查笔录;

7.​ 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健康,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64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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